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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的32个重点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07


电子商务,一个从0到1、再从1到领先全球的社会经济业态,终于迎来了它发展历程中的里程碑时刻——一部专门为它颁布的法律。电子商务已经成为我们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重要经济增长点,是经济新动力的主要构成。网络购物,也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电子商务法共有7章89条,将于2019年1月1日实施。其涵盖范围极广,针对商家普遍关注的税收问题、舆论反应强烈的大数据杀熟现象、央视焦点访谈曝光的刷单内幕、呼声日益高涨的平台安全责任等,都做了明文规定。很多条例堪称重磅,如淘宝等平台、微商领域的大量自然人经营者,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成为市场经营主体,进行依法纳税。电子商务法也因此推翻了2008年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中,免除自然人网店工商登记义务的规定。

还有几天即将正式实施的电子商务法,将会对电子商务业态与发展格局产生怎样的影响?电商平台经营者、电商经营者、从业者们将如何调整以高效适应新法?对普通网购用户而言,电子商务法又会为他们带来哪些新的消费体验?下文从32点进行了深度解读。

一、电商经营者准则:合法

对于电商经营者而言,电子商务法从多个维度设置了法规准绳,用于促进他们遵守法律与商业道德,规范电子商务行业管理,打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等,很多条例都极具深水效应。

1、淘宝店、微商等自然人经营者,都将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依法纳税。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包括从事网络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这也意味着,以自然人开设网店、从事网络销售工作的实质电商避税福利即将终结,这些店铺固有的价格优势也将随之缩水。

2、在首页显著位置亮证,成为必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指出,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以后即使要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也要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这就十分类似于线下实体店的亮证经营与注销公示了。

3、刷单、刷评价等行为将涉嫌违法。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意味着,以后刷单、刷评价等行为,不但违反平台规则,也将违法了。

4、物流破损、快递丢失等运输风险,将由卖家承担。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以前有关运输纠纷的默认处理方式是,卖家与买家一方作为主体,向承运方发起追责,现在则明确界定了由卖家承担运输风险。

5、竞争环境更为公平,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受到遏制。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这对于中小型电商经营者,更具保护意义。

6、经营者档案需要定期检验更新,电商平台责任更大。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这意味着,开店后如果出现商标时效、转让等情况,店铺将可能随便被清退,而不是等到每年续签时。

7、直通车等竞价排名要显著表明“广告”,目测效果要打折。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信用等以多种方式向消费者显示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显著标明“广告”。这一规定,意味着以前隐藏在搜索结果页中的直通车等广告形式,将广告式现身,目测效果要打折。

8、价格标错也算数,契约精神得到彰显。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举个例子,如卖家因设置错误,将价值数千元的电脑标价为一元,只要被拍下付款即有效。

9、跨境电商,便利化水平将提升。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一条、七十二条指出,国家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建立健全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特点的海关、税收、进出境检验检疫、支付结算等管理制度,提高跨境电子商务各环节便利化水平,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等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仓储物流、报关、报检等服务。跨境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凭电子单证向国家进出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这意味着,跨境电商经营者在海关、税收、检验检疫等方面的便利化水平,将大大提高。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乘法

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在电子商务法中得到了更为全面具体的保障。电子商务法从平台义务、发票问题、押金退还等多个维度,给出了明确规定。

1、针对“大数据杀熟”现象,你有权说不。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简单点说,如果担心大数据杀熟,你可以拒绝个性化推荐,而选择相对固定的搜索结果呈现方式。

2、网购“索要发票难”问题,有望成为历史。

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就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电子商务购物过程中的发票事宜,以后哪怕是到淘宝C店购物,消费者也可索要发票了。

3、隐形搭配等消费深坑,将得到有效遏制。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这意味着,买机票被默认搭配保险、订酒店被默认搭配打车券等行为,将难以遁形,你会得到显著提示并可选择拒绝。

4、押金退还等事宜,将更为便捷。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这意味着,消费者的押金退还,不会再遥遥无期或处处受阻。

5、更改订单信息等要求,更为方便。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四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这意味着,酒店日期订错被扣全款而不让更改的霸王条款等行为,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6、接收快递时,现场验货受到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法第五十二条,电子商务当事人可以约定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商品。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为电子商务提供快递物流服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应当符合承诺的服务规范和时限。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在交付商品时,应当提示收货人当面查验;交由他人代收的,应当经收货人同意。这意味着,买家现场拆包验货,将得到法律保护。

三、平台责任与义务:加法

电子商务法,对于电商平台的责任与义务,作了更为清晰与严格的界定,如平台交易规则等更改需要公示7天以上、不得删除评价、电商订单至少要保存3年等,这对电商平台经营者提出了新的要求。

1、电商平台有义务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否则将承担连带责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如之前屡被提起的乘坐顺风车导致的人身安全事件,打车平台的责任将无可推卸。

2、电商订单等信息可追溯,至少保存3年。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同时要求,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应当向用户免费提供对账服务以及最近三年的交易记录。这意味着,以后消费者至少可以查询3年以上的订单、支付记录,买了多少东西、花了多少钱将一目了然。

3、平台交易规则等更改,需公开征求意见且至少公示7日。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四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采取合理措施确保有关各方能够及时充分表达意见。修改内容应当至少在实施前七日予以公示。这将对电商平台经营者随意更改交易规则等作了有效限制,依附于平台的电商经营者、消费者的权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4、电商平台不得对交易价格等附加不合理限制,卖家自主权得到提升。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经营者收取不合理费用。这意味着,销售商被平台挟持、要求限定价格销售,或每逢大促、平台间互相竞争而牺牲销售商家利益等现象,将得到有效遏制。

5、信用评价体系将更加健全,平台不得删除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6、知识产权保护加码,假冒伪劣产品空间将进一步受挤压。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五条,明确了电商平台经营者对知识产品保护的相关义务与责任,假冒伪劣产品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受到挤压。其中,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尤为严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侵犯知识产权的,应当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部分涉互联网领域:减法

1、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等,不适用电子商务法。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电子商务法第二条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由此可以看出,本次电子商务法更为聚焦基于网络的实物商品与服务交易,上述不适用本法的项目,则需参照各自所属领域的法律法规。

五、行业发展促进:方法

电子商务法,除了对网购用户、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权利、义务、责任等作了明确规范外,对于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促进、体系建设等,亦着墨不少,将从法律层面上规范与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1、电子商务登堂入室,被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电子商务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科学合理的产业政策,促进电子商务创新发展。同时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推动绿色包装、仓储、运输,促进电子商务绿色发展。

2、线上线下地位平等、融合发展,是主基调。

电子商务法第四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同时电子商务法还支持电子商务与各产业融合发展。

3、电子商务体系化建设,将得到长足发展。

电子商务法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等规定,推动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商品、质量担保机制,加强电子商务标准体系建设,支持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等。这意味着,我国电子商务将迎来体系化建设的春天。

4、对电商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作了清晰界定。

电子商务法第五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5、县级以上政府,可自行确定部门职责划分。

电子商务法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电子商务发展促进、监督管理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划分。因此,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们,需密切留意本地政府有关电子商务的部门职责。

6、行业组织效能提升,推动协同管理体系

电子商务法第七条、第八条指出,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同时对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的工作开展提供了指向性意见。

7、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价值,更显重要。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八条,国家促进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互联网技术应用,鼓励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合作,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发挥电子商务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

8、交易安全与公共数据共享,将早日到来。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电子商务用户信息,鼓励电子商务数据开发应用,保障电子商务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国家采取措施推动建立公共数据共享机制,促进电子商务经营者依法利用公共数据。这将有望建设成功公共数据共享平台,从而打破目前各平台、机构所属数据自说自话的数据乱象。

9、我国电子商务将迎来国际化时代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三条,国家推动建立与不同国家、地区之间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流合作,参与电子商务国际规则的制定,促进电子签名、电子身份等国际互认。将从法律层面,推动了我们电子商务的国家化发展,与世界更好链接。

10、明确惩戒措施,提高经营违法成本。

电子商务法第六章,用十三条法规详细规定了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并明确了惩戒措施,如未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亮证等行为,可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修改交易规则未在首页显著位置公开征求意见,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提前公示修改内容,或者阻止平台内经营者退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经营的违法成本将大幅提高,这对保护网购消费者权益、促进电子商务良性发展、规范电子商务行业体系等,具有积极高效的作业与意义。


——摘自“书香电商”微信公众号,作为李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