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终止招标时应当承担一定义务,并需要完成以下四项工作:
一、在发布公告阶段终止招标的,应当发布终止招标公告。由于公告阶段面向不特定潜在投标人,因此必须以公告方式告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二、向潜在投标人发出了投标邀请书后终止招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受邀请的所有潜在投标人。
三、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并退还潜在投标人购买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费用。
四、投标人已经递交投标保证金后终止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启动招标后应当依法履行先合同义务。无正当理由终止招标或者因自身原因必须终止招标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依法赔偿损失。
——摘自《中国招标公共服务平台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