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那么企业之间发生资金的借贷(民间的借贷),收取的利息,该如何进行开具发票和如何纳税申报?
企业间借款,根据法释【2015】18号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定,符合规定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收取的合法利息所得应该按照“贷款服务”确认收入,同时开具发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对应的税收分类编码3060100 。
正常情况交税:企业间借款按“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征收率为3%。同时根据财税[2019]年20号文件,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如果属于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法释【2015】18号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规的内容如下:
第十条
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摘自《丁丁财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