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作需要,经研究,义乌市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若干名。
一、招聘职位
市属国企分、子公司领导人员9名,具体详见《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招聘简章》。
二、招聘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团结合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理应聘: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2、受过刑事处罚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的专门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因违法违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辞退(解除聘用合同)、开除的;
5、有其他不适宜聘用情形的。
三、报名
1、报名方式:应聘者可到招聘单位现场报名,也可通过资料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报名。以电子邮件方式报名的需将相关材料电子版或扫描件在报名截止时间前发送至指定邮箱,并及时电话确认。随后以特快专递方式将相关报名材料复印件寄送招聘单位。报名时间以收到电子邮件时间为准,超过报名截止时间的不再受理。每位应聘者限报一个岗位。
2、报名时间:2015年10月28日至11月13 日,每天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网络报名不受作息时间限制)。报名截止时间均为2015年11月13日下午5︰00。
3、报名地点及联系咨询方式:
义乌市城乡新社区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现场报名地点:义乌市机场路508号605室
报名咨询联系号码:0579-85510298
网络报名电子邮箱:ywsstjt@163.com
义乌市国际陆港集团有限公司
现场报名地点:义乌市机场路588号6楼613室
报名咨询联系号码:0579-85250211
网络报名电子邮箱:ywgjlgzp@163.com
义乌市交通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现场报名地点:义乌市贝村路170号3楼人力资源部
报名咨询联系号码:0579-85766012
网络报名电子邮箱:ywjtrlzy@126.com
4、报名要求:
应聘人员须填写《义乌市公开招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名表》(表格可在义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www.ywrl.gov.cn、义乌市国资委网gzw.yw.gov.cn下载),并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现任或曾任管理职位的任职文件复印件;
(3)考核结果证明材料;
(4)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执)业资格证书等岗位要求的相关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文件;
(5)能体现业务成果、业务水平的证明材料、各类获奖或荣誉证书;
(6)主持或参与项目的相关证明材料;
(7)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8)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
以上相关材料无法提供原件的,均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证明章。
以资料邮寄、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名的人员,可先提供复印件或扫描件,在面谈(试)前2天提交原件给招聘单位审核。
报名资料除原件外不退回。
四、资格审核
招聘单位根据招聘条件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初审。资格初审通过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之比达到3:1以上的职位,方可进入招聘下一程序,不足3:1的,取消该职位的招聘计划。取消职位的应聘者可转报其他符合条件的职位。
五、考核评价
考核评价一般采取履历业绩评估、面谈(试)等方式进行。面谈(试)设合格分,具体分数线由各招聘单位确定。
按履历业绩评估成绩40%,面谈(试)成绩60%的比例合成总成绩。
面谈(试)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六、体检和考察
在面谈(试)合格分以上,根据总成绩从高到低,每个职位按1:3的比例,确定入围体检和考察人选。应聘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应聘人员放弃体检或体检不合格的,均不予递补体检。体检按《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后)执行。
体检结束后,由招聘单位对体检合格人员进行考察。
入围体检和考察人选名单在义乌市国资委网gzw.yw.gov.cn予以公布。
七、公示和聘任
根据考核、体检、考察情况,由招聘单位择优提出拟聘任人选,经审核后在义乌市国资委网gzw.yw.gov.cn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如无合适人选,该职位可空缺。
对公示期无反映,或有反映经查实但不影响聘用的,由招聘单位与拟聘任人员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签订聘任合同,办理相关聘任手续。
八、其他
1、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包括“五险一金”)以聘用合同为准。符合义乌相关人才政策的,可同时享受相应的政策待遇。
2、应聘人员录用后实行6个月试用期,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签订正式合同,聘期为五年。
3、聘用期间如有合同约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解聘情形,可以解除聘用关系。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依据有关规定申请人事争议仲裁。
附件:
1、《义乌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招聘简章》
2、《义乌市公开招聘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报名登记表》
义乌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