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
“2013年春节,孙某某来电话,问我到屋没,他一个人找到我家,在门口给我拜年,递来一捆百元现钞,我接过钱他就走了,他给我送钱是因为在我手下做了工程。”
“从我到市水利局任职以来,每年都给田某某安排一定量的人饮工程。2015年春节前,他给我送了10万元现金,我买了一辆福特小车。”
“在我下面做工程的老板很多,他们每年都会给我拜年,送的现金在3000元到5000元不等,我记不清具体哪些人给我送了多少钱,但可以肯定这15万元是我收的工程老板拜年的钱。”
“我收受的这些现金,总数加起来46万元,除去退还的6万元,还剩40万元,这些钱大部分都存入了邮政银行并用于日常开销。”
……
2018年5月4日,湖南省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某办案点。吉首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某一五一十地交代自己的经济问题。
“每一笔钱怎么来的、什么去向,他交代得很清楚也很彻底。可以想见,在此之前,他已经一笔一笔梳理好了自己的问题。”李某某主动坦白的态度,让参与谈话的州纪委监委干部印象很深。
早知今日,何必当初伸手?伸手之后,又为何幡然醒悟?
李某某曾长期在党委部门工作,2010年调入吉首市水利局,担任党组成员、副局长。在忏悔录中,他悔恨交加地回忆了自己伸手的过程:“看着周围一些人吃吃喝喝,玩玩耍耍,过得开心,活得潇洒,渐渐生出羡慕之心,不由自主地想,自己虽然官职不大,但也掌管着不少工程,每年经自己手拨出的工程款,少则几百万元,多则几千万元。平时这些老板、所谓的朋友请吃请喝,逢年过节送些红包礼金、土特产,也是人之常情,不拿白不拿,就这样一点一点收受,逐渐增多,直至事发……”
直到2017年下半年,吉首市水利局原局长向某被立案审查,湘西州纪委办案人员就工程项目实施等情况,找时任该局副局长李某某谈话。李某某顿时产生了心虚害怕的心理。他意识到,组织上虽然还没有谈他的问题,但并不代表自己就能蒙混过关;问题是客观存在的,组织上迟早会找上门来。于是他开始想,不如在组织还没有发现问题没有找自己谈话之前,就主动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
就在他犹豫的时候,2018年1月9日,一则《关于敦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限期主动交代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通告》出现在湘西自治州各大媒体上。通告中,刚刚合署办公的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敦促涉嫌违反党的纪律和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特别是利用扶贫之机或借扶贫名义骗取套取、虚报冒领、截留挤占、贪污挪用扶贫资金和收受贿赂、以权谋私的公职人员,限期到州、县市纪委监委主动交代违纪违法问题。这一纸通告,进一步坚定了李某某主动交代问题、争取宽大处理的想法。
2018年1月11日,在妻子的陪伴下,李某某带着从银行取出的40万元违纪违法款,到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信访接待大厅自首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所谓报案,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包括案件当事人)向监察机关报告其知道的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或者线索的行为。李某某的自首,正是属于报案的范畴,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依纪依法进行了查处。
经查,李某某在担任吉首市水利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期间,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并未按规定登记交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在州纪委监委发布《关于敦促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限期主动交代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通告》后,李某某主动向州纪委监委交代其违纪违法问题,积极配合组织调查,认错悔错态度好,并主动上交违纪违法所得。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决定,给予李某某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撤销其吉首市水利局副局长职务,职级由正科级降为副科级。
高压反腐释放震慑信号,敦促限期主动交代问题,对投案自首者依纪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营造宣传声势做好舆论攻心……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湘西自治州纪委监委通过一系列举措让涉嫌违纪违法干部主动自首。从今年1月到现在,像李某某这样到自治州各级纪委监委主动交代问题的国家公职人员已有76人。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