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摘录:
第二十三条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摘录: 第一百四十一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第一百四十五条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邮件、电报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摘录:
第三十九条 办案机关需要外国协助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应当制作刑事司法协助请求书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属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由对外联系机关及时向外国提出请求。
外国对于协助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有特殊要求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的情况下,可以同意。需要由司法机关作出决定的,由人民法院作出。
第四十条 向外国请求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一)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证明、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二)需要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三)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四)有关查封、扣押、冻结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五)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一条 外国确定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届满,办案机关需要外国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涉案财物的,应当再次向外国提出请求。
办案机关决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及时通知被请求国。
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斗争实践看,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涉及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为了查清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使收集、固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必要的查询、冻结、扣押权限,同时规定了严格的程序以及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刑事诉讼法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查封、扣押、冻结的条件、情形、审批程序、期限、工作要求等。
规范监察机关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的要求和标准,赋予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效力,是实现法法衔接的重要方面。调取、查封、扣押是监察机关调查职务违法犯罪案件时收集、固定证据的一项重要措施,可以有效防止有关单位或人员藏匿、毁灭证据。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开展工作,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全程录音录像,留存备查。每一次使用调查措施都要严格依法进行,每一份法律文书都要严格按程序审批,确保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运用,完全符合监察法和刑事审判对于证据合法性的程序性要求。这不仅减少了工作环节,避免了重复劳动,提高了反腐败工作效率,也将推动监察机关调查工作的质量不断提高,有利于更好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为了切实保障公民、组织的合法权利,监察法和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或者冻结的存款、汇款、债券等财产,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比如,某市监委在调查该市住建局一副局长涉嫌受贿犯罪案件时,依法冻结了其存款账户。经查其银行账户中有100万是其表妹从外地汇来、意图委托其帮助在该市购买房产的资金,与案件无关。在查明这一情况后,监察机关第二天就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办理了解除冻结手续,将该100万元退还给了该副局长表妹。
冻结、查封、扣押是一项细活,需要注意许多细节。比如,对将要查封、扣押的物品,要认真分析物品与案件有无关系,有什么关系,不得随意扩大查封、扣押的范围。再比如,对查封、扣押的物品,监察机关应妥善保管或封存,保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完好无损。
反腐败是世界性难题,需要各国携手解决。新颁布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为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并且赋予监察机关在腐败犯罪案件调查等活动中,与外国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和刑事司法协助的职责。比如,规定了我国向外国提出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请求和没收、返还、分享违法所得请求的程序和要件,同时也规定了外国向我国提出此类请求的审查、执行程序。这既为其他国家向我国请求司法协助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会推动其他国家加大向我国提供司法协助的力度。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