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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港清风】清单 八项规定(公务接待 礼品往来)
发布时间:2020-12-24

2012年12月4日,中央八项规定出台,8年,作风建设一直在路上,也永无止境。党的十八大以来,截至2020年10月底,全国共查处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问题37.5万起,批评教育帮助和处理51.8万人,其中党纪政务处分32.6万人。

八项规定,改变你我。公务接待、礼品往来中,下面这些行为千万不能做!

01公务接待

1.接待单位“五个不得”。

(1)不得超标准接待;

(2)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

(3)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

(4)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

(5)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2.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超标准、超范围接待。地方各级政府因招商引资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因公来访人员,严禁扩大接待范围、增加接待项目,严禁以招商引资为名变相安排公务接待。

3.“四个禁止”。

(1)禁止异地部门间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

(2)禁止重复性考察;

(3)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4)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举办会议和活动。

4.国内公务接待范围。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国内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5.国内公务接待迎送禁止行为。

(1)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2)不得跨地区迎送;

(3)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4)不得安排群众迎送;

(5)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6)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

(7)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6.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注意事项。工作餐应当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7.国内公务接待费禁止事项。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8.不得纳入公务接待范围。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国内公务接待范围。

02礼品往来

1.未按期登记、上交礼品。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规定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2.不得接受单位或者个人的礼品、礼金。

(1)管理和服务的对象;

(2)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

(3)外商、私营企业主;

(4)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3.不得假借名义或者以变相形式赠送和接受礼品。

(1)以鉴定会、评比会、业务会、订货会、展销会、招待会、茶话会、新闻发布会、座谈会、研讨会以及其他会议的形式;

(2)以祝贺春节、元旦、国庆节、中秋节和其他节假日的名义;

(3)以试用、借用、品尝、鉴定的名义;

(4)以祝寿、生日、婚丧嫁娶的名义;

(5)以其他形式和名义。

4.不得赠送、接受或索取礼品。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赠送、接受或者索取礼品的,按照国家有关惩治行贿、受贿的法律、法规处理。

5.不得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在公务活动包括礼仪庆典、新闻发布会和经济活动中,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变相形式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接受礼金和有价证券者,要坚决追究,根据数额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索要或暗示对方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的,要从重处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6.不得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不得以业务会、招待会、订货展销会、新闻发布会等各种会议和礼仪、庆典、纪念、商务等各种活动及其他的形式或名义,向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赠送礼金和有价证券。凡违反规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7.涉外活动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包括与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交往活动)中,由于难以谢绝而接受的礼金和有价证券,必须在一个月内全部交出并上缴国库。凡不按期交出的,以贪污论处。

8.坚决刹住中秋国庆期间公款送礼等不正之风。

(1)严禁用公款送月饼送节礼;

(2)严禁用公款大吃大喝或安排与公务无关的宴请;

(3)严禁用公款安排旅游、健身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9.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

(1)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涉及外事、港澳台事务、侨务等工作需要不在此限,但也要提倡节俭。

(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0.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年货节礼。

(1)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慰问困难群众职工不在此限)。

(2)要严肃财经纪律,强化审计监督,相关费用不准转嫁摊派,一律不予公款报销。

11.不得索取礼品。在对外公务活动中,不得私相授受礼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索取礼品。


来源:中国方正出版社,2020年12月4日

作者:《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纪读本》编写组